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強化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漁業水域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部研究制定《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與建議,請及時向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反饋。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22日
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依法懲治非法捕撈、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違法行為,規范非法捕撈水生生物資源鑒定及損害評估工作,保障漁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法捕撈案件中涉案物品認(鑒)定和非法捕撈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與修復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案物品認(鑒)定,是指對非法捕撈涉案捕撈工具、捕撈方法和涉案漁獲物的認定、鑒定。
第四條 涉案物品認(鑒)定工作實行認定為主,鑒定為輔的原則。
對于涉案的非法捕撈工具、捕撈方法、漁獲物品種以及對水生生物資源的危害程度等問題,原則上由漁業行政處罰機關兩個工作日以內作出認定;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專家或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或評估。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業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委托專家或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或評估:
(一)難以確定涉案捕撈工具、捕撈方法是否屬于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捕撈工具、捕撈方法的;
(二)難以確定涉案漁獲物是否屬于保護物種的;
(三)難以確定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程度的;
(四)難以確定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措施的。
第六條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委托開展鑒定評估的,應當選擇具有環境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具備水生生物或水域生態環境研究能力和實驗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機構。
第七條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與鑒定評估機構簽訂鑒定評估委托協議,明確鑒定評估事項、時限和要求等內容。鑒定評估費用,可參照有關司法鑒定收費規定執行。
第八條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按照漁業違法案件取證規范要求做好案件相關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并協助鑒定評估機構做好鑒定、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鑒定評估機構認為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補充。
第十條 鑒定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提取鑒定材料的,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派兩名具備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到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字。
經漁業行政處罰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向委托鑒定評估的人員提供與鑒定評估相關的案情資料;必要時,可允許相關鑒定評估人員旁聽對當事人的詢問。
第十一條 鑒定評估應當采用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尚未制定標準、規范的,應當采用普遍認可、廣泛采用的鑒定評估方法。
第十二條 委托鑒定評估一般應在三十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鑒定評估時限。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應由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專家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應由專家本人簽字。
第十三條 認(鑒)定涉案捕撈工具應當依據《漁具分類、命名及代號》(GB/T 5147)確定其名稱,并結合農業農村部或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公布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撈工具名錄及相關規定,判定其是否屬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撈工具。
認(鑒)定涉案電魚工具應當綜合考慮其結構或組成、工作原理等因素。
第十四條 認(鑒)定涉案漁獲物物種應當確定其科學名稱、保護級別、發育程度、物種來源等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分為直接損害評估和間接損害評估。
第十六條 直接損害評估主要是評估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價值。
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未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的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其價值評估按照《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執行。
其他漁獲物的價值,根據銷售金額進行認定;無銷售金額、銷售金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售金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進行認定;仍無法認定的,由漁業行政處罰機關認定或者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認證并出具報告。
對于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非法捕撈行為,直接損害還應綜合當地漁業資源狀況,評估已致死但未被捕獲的水生生物的價值,其價值可按照實際查獲漁獲物價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第十七條 使用電、毒、炸等嚴重破壞資源環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漁具從事非法捕撈的,應同時開展間接損害評估。
間接損害評估應結合非法捕撈作業類型、時段、時長、區域、當地漁業資源狀況等因素確定,主要評估水生生物生長發育受阻、繁殖終止和棲息地破壞等方面損害量。水生生物生長發育受阻和繁殖終止的損害量,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害三倍計算。水生生物棲息地破壞的損害量,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害兩倍計算。
對于電魚、毒魚、炸魚、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沖齒耙耙刺、拖曳齒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網作業的水域、期間內使用拖網作業等非法捕撈行為,間接損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害十倍計算。
第十八條 對于攜帶電魚、毒魚、炸魚等相關禁用工具(物質)進入漁業水域、現場未查獲漁獲物,水生生物資源損害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案發現場周邊視頻監控、交易通聯記錄、證人證言、當事人的供述與辯解,涉案捕撈工具或捕撈方法、范圍、季節和持續時間,捕撈水域環境條件和水生生物分布情況等因素綜合評估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
第十九條 按照誰損害、誰修復的原則,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當事人應當履行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義務。當事人不具備修復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修復能力的第三方實施。
第二十條 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措施主要包括增殖放流和棲息地修復等。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措施應充分考慮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資金安排一般不低于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
增殖放流應當根據捕撈水域的水生生物資源狀況、水環境條件、涉案漁獲物組成、苗種供應可行性等因素綜合確定種類和數量,并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
水生生物棲息地修復措施包括設置人工魚巢和人工魚礁等。
第二十一條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加強對當事人履行修復義務的監督管理。
履行修復義務情況可以作為案件處罰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鑒定評估機構弄虛作假致使鑒定評估嚴重失實或結論錯誤、擅自披露案件信息等違規情形的,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終止委托業務,并向相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漁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依法作出漁業行政處罰決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辦理非法捕撈公益訴訟案件需進行非法捕撈涉案物品認(鑒)定或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