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
關于印發《白龍湖亭子湖規劃管理制度》的
通 知
蒼溪縣、劍閣縣、青川縣、利州區、昭化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白龍湖亭子湖規劃管理制度》已經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元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
2017年2月22日
白龍湖亭子湖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白龍湖亭子湖(以下簡稱“兩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廣元市白龍湖亭子湖風景區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白龍湖、亭子湖總體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市白龍湖管理局協助、配合上級有關單位編制白龍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市白龍湖管理局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報批。
第四條 市“兩湖”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亭子湖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跨縣區的專項規劃,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各縣區內專項規劃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六條 各縣區內專項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初審后報市“兩湖”管理機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再按審批權限和相關程序報批。
第七條 重大項目規劃選址和設計方案:
(一)白龍湖景區內修建符合景區規劃要求的公路、索道、纜車、大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與娛樂設施、賓館酒店、設置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由縣區湖區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再報市白龍湖管理局、市城鄉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亭子湖景區內修建符合風景區規劃要求的公路、索道、纜車、大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與娛樂設施、賓館酒店、設置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由縣區湖區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再報市“兩湖”管理機構、市城鄉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兩湖”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的審批,按照管轄權限,分別由省、市、縣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辦理。
第九條 規劃的修改:
(一)“兩湖”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二)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三)景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四)經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修改,需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或備案。
(五)白龍湖風景名勝區總規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由市白龍湖管理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同意后,對總體規劃進行評估和修訂后報住建部審批。亭子湖風景名勝區總規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市“兩湖”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做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十條 規劃的監督:
(一)市城鄉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兩湖”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實施監督檢查。
(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兩湖”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四)市、縣區湖區管理機構按照審定公布的規劃定期組織檢查督促,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城鄉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五)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十一條 相關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及本制度的行為,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景區管理機構進行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