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兩湖領發〔2017〕2號
廣元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
關于印發《白龍湖亭子湖重大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蒼溪縣、劍閣縣、青川縣、利州區、昭化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白龍湖亭子湖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備案制度》已經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元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
2017年1月9日
白龍湖亭子湖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在白龍湖亭子湖風景名勝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行為進行監督,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制,促進依法行政,及時預防和糾正執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廣元市白龍湖亭子湖風景區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白龍湖亭子湖范圍內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二)責令停產停業1個月以上;
(三)吊銷經營性許可證或者執照;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強制決定:
(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四)取締、關閉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執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決定。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機關(以下簡稱報備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作出的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報備機關在案件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備案機關。
第六條 依法受委托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委托機關報送備案。
第七條 縣區湖區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將案件情況報送備案機關。
第八條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報備不影響決定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報備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備案機關認為行政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九條 備案機關應當對報備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決定進行審查,可根據需要調閱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決定有關案件材料,報備機關應當配合。
第十條 備案機關在備案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有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應當通知報備機關自行糾正或者予以撤銷;但縣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作出的撤銷決定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審查工作,并負責向市白龍湖亭子湖管理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情況。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備案情況。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備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應報備但在規定期限內不報備或者拒絕報備的,對相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可建議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附件:1.白龍湖亭子湖重大XXXX決定備案報告
2.白龍湖亭子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備案報告
附件1
白龍湖亭子湖重大XXXX決定備案報告
(樣本)
廣兩湖 備〔2017〕 號
決定機關:
決定批準人: 職 務:
辦案人員:姓名: 執法證號:
姓名: 執法證號:
姓名: 執法證號:
是否舉行聽證:是□,否□
是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報備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 決定書
2.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記錄等相關材料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附件2
白龍湖亭子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備案報告
(樣本)
廣兩湖 備〔2017〕 號
涉嫌犯罪人(單位):
涉嫌犯罪事項:
移送司法機關:
附件:1.涉嫌犯罪現場照片或圖片
2.具體情況說明材料